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作为贷款方与被告邓某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4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遂诉至红谷滩法院。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贷款方已履行放贷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对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要求,原告作为贷款方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本院支持原告主张对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