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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官普法 | 微信群聊辱骂他人泄愤?赔礼道歉!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4 19:07:32 打印 字号: | |


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红谷滩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在事件平息几月后被告仍在微信群聊中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贬低和诋毁原告声誉,原告将被告诉至红谷滩法院。经法院审理支持原告赔礼道歉诉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商户群聊中发送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微信,用语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贬低和诋毁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该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及与朋友交流中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每个公民均应当做到文明发言、理性发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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