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红谷滩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商户群聊中发送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微信,用语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贬低和诋毁了原告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及与朋友交流中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每个公民均应当做到文明发言、理性发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