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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官普法 | 房屋装修引发的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8 21:11: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样板房方案合作合同》,约定房屋定制装修金额并交付定金。原告对因自身增加装修面积而导致被告增加报价的行为不接受,另行向其他商家定制装修,并装修完毕。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无果,遂诉至红谷滩法院。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向其他商家定制装修,并装修完毕的行为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驳回原告申请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因原告增加装修面积和内容提交了三稿设计方案,并相应增加了价格。原告对此不接受,便另行向其他商家定制了装修,并已装修完毕,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无法履行,该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我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驳回原告申请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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