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公示如下:
罪犯李霖,女,1989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90508072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固定工作,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紫御府45栋2单元101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苑06幢1202室9967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日经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4)赣011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霖服判不上诉。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交付执行前,罪犯李霖提出其系妊娠妇女,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于2024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罪犯李霖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后,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霖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组织诊断工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指定专家进行诊断,诊断审查意见书结论是罪犯李霖目前确认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怀孕妇女。同时本院依法征求了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霖目前确认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怀孕妇女,拟决定对罪犯李霖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2日。如有异议,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办公电话:86769559,18970001677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