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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执亮剑 | 红谷滩区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作者:章辉  发布时间:2024-11-04 20:06:56 打印 字号: | |

自红谷滩区法院成立以来,执行异议案件的数量不断激增,2021年受理执行异议案件25件,2023年增长到254件,截至2024年10月份已受理208件,四年间增长了近10倍。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为阻碍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有违制度本源与立法初衷。执行异议制度一方面涉及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兑现,另一方面则直接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为减少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情况的发生,红谷滩区法院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制发《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11月4日,红谷滩区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基本案情

吕某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并胜诉后,吕某依旧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吕某名下银行账户。案外人刘某以所被冻结的吕某名下账户内款项系其误转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冻账户,案件实施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异议化解的相关规定,先行开展化解工作,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明案外人刘某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果后,果断向案外人刘某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以书面形式全面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相关风险及法律后果。经充分考虑,案外人刘某向承办法官承认其所提执行异议的事由系与吕某一起编造,同意立即撤回异议申请,吕某亦同意法院执行其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案涉债务。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接下来,红谷滩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制度落实与长效化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在切实发挥执行异议制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效用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滥用执行异议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高效顺畅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

红法官提醒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损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栽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针对风险告知书上列明的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红谷滩区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应当赔偿他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

红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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