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公示如下:
罪犯刘悦,女,199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990929952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优倍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东风佳苑7栋1单元601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泰和垦殖场总场260号)。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良燕、刘悦等十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2)赣011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八项以被告人刘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刘悦等十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3)赣01刑终33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第六项以被告人刘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该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刘悦提出其系怀孕妇女,于2024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悦是否怀孕委托诊断。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指定专家进行诊断,经诊断,罪犯刘悦属于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因罪犯刘悦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拟决定对罪犯刘悦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3日。如有异议,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办公电话:86769559、18970001677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