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法院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三批),红谷滩区法院提问的“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被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应在什么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问题,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万里云答疑,获评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
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被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应在什么时限内提出申请?
咨询人
刘许根(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院领导)
答疑专家
万里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答疑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没有明确第三人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限,也就是说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后均可以提出申请,但下一阶段处置程序的衔接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如处置流程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变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拍流拍后30日内、二拍流拍后15日内应分别发布二拍及变卖公告的规定;如处置流程没有采用网络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三拍一变流程,则应当遵守两个60日、一个7日的期限。基于此,在拍卖流程中第三人购买申请也应当在下一个环节启动之前提出,如申请超过衔接期限的,由于下一阶段的处置程序已启动,则无法完成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