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公示如下:
罪犯熊蓓,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401023127,大专文化程度,原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南昌市东湖区中大青山湖花园33栋1单元902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1333号6栋2单元1602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2年10月14日经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赣011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熊蓓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撤回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赣01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熊蓓撤回上诉。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本院将罪犯熊蓓交付执行,期间罪犯熊蓓提出其系妊娠妇女,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2月26日,罪犯熊蓓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罪犯熊蓓监外执行一案。并将罪犯熊蓓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开展对罪犯熊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经查,罪犯熊蓓确系妊娠妇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对被告人熊蓓作出监外执行决定。
2023年10月25日罪犯熊蓓产下一女(哺乳期至2024年10月24日止)。熊蓓于2023年11月10日以其属于正在哺乳期妇女为由申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熊蓓于2023年10月25日分娩一女活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熊蓓暂予监外执行。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南昌市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罪犯熊蓓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南昌市东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处于2024年9月10日以罪犯熊蓓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熊蓓收监执行。经查,罪犯熊蓓于2023年10月25日分娩一女活婴,罪犯熊蓓的婴儿已于2024年10月25日满一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熊蓓收监执行。
本案交付执行前,罪犯熊蓓提出其系妊娠妇女,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0月22日,罪犯熊蓓再次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其妊娠情况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于2024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罪犯熊蓓监外执行一案。并将罪犯熊蓓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开展对罪犯熊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指定专家进行诊断,诊断审查意见书结论是罪犯熊蓓目前确认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怀孕妇女。同时本院依法征求了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熊蓓目前确认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怀孕妇女,拟决定对罪犯熊蓓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2日。如有异议,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办公电话:86769559、18970001677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一月十日